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就《江蘇省實施〈地方志
工作條例〉辦法》答記者問
2008年12月3日,省長羅志軍簽署省政府第48號令,發布《江蘇省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江蘇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就《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實施辦法》?有什么意義和作用?
答:編纂地方志是我國延續兩千多年的優良文化傳統。江蘇歷史悠久,人文薈萃,早在漢代即有地方志的編修,歷代編修的地方志達一千多種。解放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新編地方志工作。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的我省首輪新方志編修,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主持下,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共出版省、市、縣(市、區)三級志書117部。同時,各地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為推動當地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還開展了地方綜合年鑒和其他地情書的編纂,舊志的整理、出版等地方志工作。但目前地方志工作也面臨一些問題,如單靠行政命令已很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形勢發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出現工作隨意性大的現象,承擔編纂任務的工作條件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為推動地方志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2006年5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地方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更好地實施《條例》,我省也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秾嵤┺k法》是我省第一部關于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規章,確立了地方志工作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法律地位!秾嵤┺k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省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對規范全省地方志工作,科學合理地利用地方志,保障、促進第二輪修志工作的順利開展,推動地方志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實施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實施辦法》共有20條,主要強調了縣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領導,規范了省、市、縣(市、區)三級修志編鑒的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內容包括適用對象、調整范圍、機構職責、規劃制定、編纂周期、資料工作、審查驗收、志鑒出版、人才建設、表彰獎勵、責任追究等方面。
問:《實施辦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規定和細化?
答:《實施辦法》在許多方面對《條例》進行了細化,注重體現江蘇特點和可操作性。具體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機構、充實人員、保障經費;二是強化和增加了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承擔編纂任務單位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三是規定了政府部門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以及優秀地方志成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四是對部門志、專業志以及鄉鎮(街道)志編纂的管理作了規定;五是要求每一輪地方志書編纂工作完成后,一般每五年左右組織一次地方志書資料長編的編寫,為新一輪地方志書編纂做好資料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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