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地方綜合年鑒的規范管理,健全年鑒編纂組織網絡,促進全省年鑒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江蘇省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地方志辦公室主管全省綜合年鑒工作,負責對各市綜合年鑒編纂工作的政策指導、業務培訓、學術交流、績效考評、評比表彰等工作。各市地方志辦公室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綜合年鑒編纂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職責。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應加強對同級部門(專業)年鑒編纂工作的聯系與指導。
第三條 地方綜合年鑒由同級政府主管或主辦,地方志工作機構承編。按照《地方志工作條例》和《江蘇省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的規定,地方綜合年鑒應歸口至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進行編纂。年鑒編纂出版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四條 自2009年起,尚未編纂綜合年鑒的市、縣(市、區)應逐年編纂綜合年鑒,并公開出版。各市、縣(市、區)應明確機構負責,落實專人分管,建立編纂班子,保障工作經費,配備和充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綜合年鑒應逐年編纂、連續出版,做到觀點正確、內容系統、體例嚴謹、資料準確、文字簡煉、圖片適當、編校精確、出版規范、使用方便,為存史、資政、教化積累完整資料,并努力擴大社會影響,充分發揮地方綜合年鑒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
第六條 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應制定編纂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地方綜合年鑒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方可公開出版。審查內容包括組稿大綱、編纂內容、宣傳圖片、統計數據等。宣傳彩頁的圖片和內容應符合新聞出版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地方綜合年鑒應爭取在每年10月之前出版,并同時出版隨書圖文數據庫光盤。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綜合年鑒在出版后1個月內,提供10套樣書報省地方志辦公室備案。各市、縣(市、區)專業年鑒編纂出版后,報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九條 各級地方志辦公室應有計劃地做好綜合年鑒在政府網站的發布工作。江蘇地方志網站可提供全省各級各類綜合年鑒上網。年鑒出版后原則上一年內應當上網。
第十條 根據年鑒工作開展情況,省地方志辦公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學術研討、業務交流和人員培訓。
第十一條 建立地方年鑒工作年報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市地方志辦公室將本區域內綜合年鑒、專業年鑒編纂出版情況上報省地方志辦公室。
第十二條 省地方志辦公室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省綜合年鑒質量評比。在評比基礎上,擇優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各市地方志辦公室應定期對年鑒框架設計、編校質量、裝幀設計等進行總結評比。
第十三條 對在年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省地方志辦公室每兩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全省年鑒質量評比、表彰獎勵等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江蘇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1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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